2014年1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宣布,2015年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各地要按照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水量,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按覆盖95%家庭用户的用水量确定。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在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对于实行阶梯水价,民众虽然大都认同水价过低应当调整的事实,但对于阶梯水价能否有效解决水资源短缺?是否存在变相涨价?增收的水价如何使用等一系列问题众说纷纭。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于这一系列问题做出回答。
一、阶梯水价是反映水资源稀缺性的必要手段
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关键在于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和需求增长的刚性无法调和。2012年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比人均耕地占比还要低12个百分点,是世界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年供水总量已达6141亿立方米,全国年平均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其中缺水严重的城市达130多个。而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市用水人口快速增长,2002年我国城市用水人口为2.7亿,到了2012年已达4.1亿,十年间增加1.4亿,预计未来随着城镇化加速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水资源需求仍将快速上涨,住建部预计我国缺水的高峰将在2030年。面对严峻的水资源短缺现象,我国水资源价格机制改革已经严重滞后,加剧了水资源供需失衡的问题。
城市居民用水需求的增长加剧了水资源的稀缺性,但在我国城市用水具有非商品属性,受到政府管制,造成水价的上涨滞后于需求量的增长,使得水资源的供求失衡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来。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测算,我国现有水资源价格仅为通过要素收益测算出的理论价格的20%。而在水价结构中,尤其以居民价格水价最低,与合理价格的偏离程度最大。由于水价偏低,导致浪费严重,不利于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同时也造成供水企业出现经营亏损,需要政府财政大量补贴。阶梯水价按照居民使用量的大小收取高低不同的费用,遵循了在供给一定的条件下需求越大价格越高的基本经济规律。只有通过合理的价格信号,才能引导城市自来水消费和生产相匹配。
二、阶梯水价是在保证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可行措施
城市自来水作为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价格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提高水价无疑会增加居民生活成本。因此在价格机制设计上需要考虑到低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阶梯水价是对自来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即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居民用水量在基本定额之内,采用基准水价,超过基本定额部分采取另一较高阶梯的水价标准收费。这样能够保证低收入者负担少、高收入者负担多;少使用者支付少、高收入者支付多。
由于是阶梯定价,对于用量较低的居民和个人,价格较低,这可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不受影响。按照发改委阶梯水价的规定,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这就保证了绝大多数居民家庭不会因为实行新的水价而增加生活支出。
与此同时,由于随着用水类型及量的变化,水价是递增的,价格杠杆可以抑制超规模的用水需求,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解决城市尤其是特大型城市水资源紧缺的问题。在水资源日益紧张、水浪费现象严重而且水价格没有理顺的情况下,应该说,实行阶梯水价必然是一种改革趋势。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水资源比较欠缺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
三、阶梯价格是解决公共产品定价的有效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成本。随着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电煤价格并轨、成品油和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核电标杆电价、水资源费调整一系列价格改革的政策陆续推出。展望2014年,为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资源价格改革步伐将进入加速推进期。
城市供水是一种特殊商品,一直靠财政补贴,过去的用水价格带有大锅饭的味道,而阶梯式水价突破了这一藩篱。但是,涉及民生价格改革需要慎之又慎,依然应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实行阶梯水价是解决公共产品定价的一个有效途径,可以在保证基本需求的同时对于消费量大的家庭多征收费用,从而有效平衡了公平和效率问题。未来民生领域价格改革应遵循“保基本、促公平”的原则,合理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等方面的阶梯价格制度。
四、实行阶梯水价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关于实施改革的成本与收益问题。由于实施第一级水价的基本水量用水户所占比重较大,占到80%左右,而达到第二、第三级水量水价的用户不足20%,所占比重较小。这样,在实施中将面临只为少量的用水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立如此复杂的价格体系和计量设备及管理服务设施。由于2015年底前,国家要求各地要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据估算,由于采用新的水价计量方法,类同推行阶梯电价须引入智能电表,如果当前入户机械水表全部替代为智能水表,存量替代的费用支出高达500多亿元。这一大块成本由谁来负担?这一部分的投入是否能够发挥足够的节约用水功能,从而起到节约社会成本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分析。
第二,关于基本用水量及其价格的确定问题。关于基本用水量及其价格的确定问题。实施阶梯式水价,如何确定基本用水量及其价格,是基础工作,也是关键的一环。一方面,基本用水量是保障全体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权利,制定合理的基本定额十分重要。获得足够的生活用水是公民基本人权,保障居民足够的生存用水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在水量上必须保证,其确定必须合理,在价格上也要保证多数居民能够用得起。另一方面,经过多次的价格调整,多数居民在价格杠杆的作用下提高了节水意识,采取了节水措施,用水量有了明显的下降,价格杠杆对促进其节水的作用很小。而对于高收入群体,其对水价的承受力大,实际用水量与基本生活用水量还有很大距离,节水空间较大,需要加大价格调节的力度。对超用水量较多的用户(高收入者),不仅要对最高用水量设定限额,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不能助长只要有钱就可以任意多用水、浪费水的现象,以保护有限的水资源能够获得更多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阶梯价格固然是改革突破的有效手段,但水价阶梯如何搭建,如何减少阶梯水价制度对民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影响,需要周到的制度安排做支撑。所以,必须科学透明地制定阶梯调价方案,做到公开透明、即使涨价也要有理有据,向公众摊开账本,讲清道理,依法听证,着力提高产品质量。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投入到节水技术更新改造当中,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