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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僵尸企业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来源:经济预测部 作者:邹蕴涵 时间:2017-05-24

一、我国僵尸企业现状

(一)僵尸企业的定义

僵尸企业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经济学者爱德华凯恩(Edward Kane)解析日本20世纪80年代经济危机和90年代金融危机的著作。他以僵尸企业来形容日本经济危机中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或者政府支持而暂时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以及受这些企业连累形成的经营不善、缺乏活力的银行体系。自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僵尸企业一词再度成为热议对象,美国、欧洲经济学界开始对僵尸企业的识别标准、形成原因以及处置方式深入研究,将人们对僵尸企业的理解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从欧美学界的定义来看,僵尸企业是指能够产生现金流、但是无法吸引足够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并能偿还债务的企业。企业资金在覆盖运营成本、固定成本(工资、利息、租金)之后,仅剩下偿还巨额债务利息的部分,但无法偿还债务本金。认定其为“僵尸”,是因为这些企业仍在运营、交易,但无力偿还债务,好像半死一样。一般来说,这些企业在可见的未来没有改进提升的可能性,只能依靠银行续贷生存。不同于因问题资产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那些企业实际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而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社会局面可能更糟,因而具有绑架勒索性特征。

在我国,中央已提出僵尸企业的判定标准。2015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在中央标准基础上,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细化了判定僵尸企业标准。截至目前,广东省给出的量化标准最为清晰、可操作。在其供给侧结构改革方案中,对于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或者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均认定为僵尸企业,且不论是否为国企,凡满足上述条件的,皆划入“僵尸企业”名单。与此同时,甘肃省明确,将对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不抵债企业、停业企业、三级以下控股企业;连续三年无收益投资、余额300 万元以下投资、三级以下企业的参股投资;现金流为负的企业或生产线,对两年内不能投产的项目或投产后没有效益的“四类控股企业”和“三类参股投资”以僵尸企业类处理。

根据欧美常用评判方法,对僵尸企业的认定需从银行角度出发。首先,计算出银行贷款的最优利率,“最优”意味着基于现实条件,这是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最低成本;其次,计算企业实际贷款利率,如果低于最优利率,则这个企业就是僵尸企业。这种方法强调了银行在僵尸企业形成过程中的核心作用,本质上认为僵尸企业往往受惠于银行的支持才能存续下来,所以找出获得银行在最优利率之外额外补贴的企业就成为判定僵尸企业的关键。

从资本市场角度出发,判定僵尸企业可参考实际利润,即扣除政府补贴、税费返还等非经常损益后,每股收益连续3年为负数的企业有较大概率就是僵尸企业。这种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特别是在资本市场健全的国家。

(二)僵尸企业现状判断

按照我国中央政府给出的标准,从三方面来判定僵尸企业,一是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二是连亏三年,三是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这个识别方法主要基于国家标准和改革方向。在实际经济运行中,能耗、环保等标准都有很强的弹性,可操作性远不如财务指标,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地方政府的判别标准进一步细化了中央政府的标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何帆、朱鹤等学者借鉴实际利润法和以银行最优利率为基础计算企业超额补贴的思路,提出了多种识别僵尸企业的综合性方法。利用我国上市公司公开财务数据,对2007-2014年以来中国僵尸企业的数量和占比变化进行了多角度测度。研究结论表明,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中国僵尸企业规模显著增加,2009年有所减少,此后呈现增加趋势;多种识别方法对僵尸企业数量的判断基本一致,即截止到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中大约有10%的僵尸企业。

二、僵尸企业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一)暗藏局部性金融风险

僵尸企业需要金融机构或财政资金源源不断地进行输血,浪费了宝贵的金融资源。由于僵尸企业往往涉及三角债或者担保等关联责任,持续输血会导致金融风险蔓延而不被轻易发现,最终危及局部金融稳定。僵尸企业的资产一般包括固定资产、债务和应收账款等,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可能是债务风险也可能是连带风险。一方面,多数僵尸企业的负债规模很大,涉及的金融企业很多,占据的金融资源终有无法持续的时候,那时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另一方面,僵尸企业大多数与其他企业建立了互保联保关系,一旦僵尸企业难以维系,则会立即引起连锁反应,将其他企业一并拖至生死边缘。这样就可能存在引发区域性乃至系统性金融危机的风险。

(二)降低行业生产率

通常,僵尸企业都处于依靠银行或者政府支撑勉强维持运营的状态,都没有能力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提高企业效率,无论是运营效率、技术研发效率还是管理效率都难以提高,而这最终会集中反映到全要素生产率中。根据日本20世纪90年代经济危机的经验,当一个行业中僵尸企业占比不断提高时,对僵尸企业的非市场支持因素制约了其他企业的扩大发展和效率提高;当僵尸企业数量超过一定比例后,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会被拖累甚至加速下行。

(三)阻碍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

如果将目光扩大到整个社会而不局限于一个行业,那么僵尸企业的危害更为深远。当一个行业的生产效率受僵尸企业拖累时,这个行业的投资收益逐渐被削弱。如果按照市场自由配置资源的原则,僵尸企业占比高的行业将逐渐处于资源配置的劣势。实际中僵尸企业即便资不抵债,也仍未被淘汰出局,因此,即便行业产生了新技术,僵尸企业也无法进行技术更新,依然占据社会资源,阻碍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提高。。

我国正处在传统产能严重过剩、亟需实现产业升级的关键阶段。顺利推进产业升级,一要大力支持创新创业,二要提高全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大量僵尸企业的存在正是产业升级道路上的拦路虎。

三、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困难

国务院提出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方法主要为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两类。实际上,兼并重组往往遭受并购方和被购方两方压力而难以进行,破产清算则由于程序复杂冗长、暗地受阻挠而困难重重。

(一)兼并方缺少利益激励,缺乏兼并重组动力

对于兼并方来说,兼并企业之后应该能够为自身发展带来更多利益,才具有十足的兼并重组动力。但是我国的僵尸企业大多数常年经营不善、资产缺乏吸引力,特别是不占有特定资源的企业更是缺乏并购吸引力。即便是强行并购,兼并方要面对的是既不能给本企业创造新价值、又不能借助并购实现企业税收负担减免,还要处理僵尸企业长期形成的不符合现代企业经营要求的人员和负担。因此,兼并方出于自身利益考量,缺乏参与僵尸企业并购重组工作的积极性。

(二)被购方担心利益受损,阻碍兼并重组推行

20世纪90年代末国企改革时的情况类似,我国目前僵尸企业多半是地方国企,特别是中小型国企。这些企业在面对兼并重组时,由于害怕丧失独立、完整的经营权和国企地位带来的行政级别及长期福利,往往对兼并方表现出消极甚至敌对的态度。在实际兼并重组推行时,被购方企业以种种手段如清点企业资产时以凭证缺失等理由给兼并工作故意设卡设陷,逼迫对方退出兼并。

(三)破产清算程序复杂冗长,相关方暗地阻挠难执行

200761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生效。但时至今日,我国企业按照法律实现破产清算的仍十分少见,这与破产程度复杂冗长有直接关系。从实践经验看,我国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从诉讼立案到最终执行完毕,通常需要两三年的时间。审理与执行过程较为漫长,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债务保全的动机。而破产程度复杂冗长也并非完全是法律的问题,同时与僵尸企业破产相关情况非常复杂、法院难处理有直接关系,比较典型的是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标准不明、资金保障难导致法院难判决。

另一方面,僵尸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并不希望企业走上破产程序。如果企业真的进入破产程序,那么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将彻底失去收回贷款的希望,真正将不良贷款显性化从而影响经营利润。地方政府将面对的是地方GDP下降、财政收入下降、就业压力上升等实际问题。所以,勉强维持僵尸企业经营就成为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共同目标。

四、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标准、因地制宜

基于国务院僵尸企业标准,参照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结合各地僵尸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原则性标准加可操作性标准,特别是财务指标的判别标准,从资产负债情况、停产情况、亏损情况、获取银行贷款情况等全面科学评判僵尸企业。

(二)突出重点、分类化解

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原则,一是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腾笼换鸟”,加快一批有条件的僵尸企业转型升级。二是企业虽然资不抵债,但产品有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要通过产权、债务重组等途径,降低债务负担,加快发展。三是对经营困难、丧失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加快破产,腾出土地、资金、人力等要素发展其他产业。四是结合国家加快化解过剩产能的部署,加快淘汰产能落后的僵尸企业。

(三)积极发挥财税政策优势

在帮扶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过程中,积极发挥财税政策作用。降低困难企业的税收负担,暂缓或减免困难企业五险一金费用,暂停或减免困难企业需缴纳的其他税费,允许困难企业扩大失业保险金支付范围,对困难企业员工分流培训给予补贴,将政府投资转为企业资本金。

在推动兼并重组工作时,给予兼并方借助报表合并合理降低企业纳税负担的优惠,或者让其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提高企业兼并重组积极性。同时,安排财政资金对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的人员安置进行专项补助,如对下岗分流人员免费提供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

(四)提高银行参与的积极性

一方面,通过“债转股”支持银行参与并购重组。提倡和允许银行牵头银团贷款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实现并购重组后企业对银行的负债转为银行对企业持股,减轻不良贷款带给银行的经营压力。另一方面,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通过既有或新设的资产管理公司帮助银行剥离产能过剩企业带来的不良资产,将不良资产打包管理,再通过之后有序的证券化逐步化解金融风险。

(五)加快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工作

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基金管理办法》,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财政资金的支持,适当拓宽基金的积累来源,明确基金使用的案件类型及适用条件。推行在破产案件中聘用财务顾问的制度,在聘用财务顾问的案件类型、财务顾问的资格、聘用程序、费用来源及支付、工作成果的提交与使用、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进一步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机制,结合已经比较成熟的受理听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信息联动制度以及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程序中的悬赏公告、调查令措施、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等,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方式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六)建立以属地为主的联动机制

化解僵尸企业涉及到发改、经信、财政、科技、国土、环保、劳动、税务、金融、电力等各个部门,建议化解僵尸企业以属地政府为主,落实责任。同时中央、省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全力支持地方政府,省、地建立联动机制,推进僵尸企业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