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盘活存量资金,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继续完善制度、简化程序,鼓励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规范信息披露,支持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试点银行腾出的资金重点支持棚改、水利、中西部铁路等领域建设。本文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切入点,分别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以及政策建议。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由银监会监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起,由信托公司充当特殊目的受托机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登)登记托管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基础资产主要是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企业资产证券化则是在证监会监管下,由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证登)托管并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或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按照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通俗地讲,就是卖贷款(银行将自己的贷款资产打包,形成一个债券产品卖给投资者)。通过此举,银行可以先行回笼资金,投资者则可以分享到银行贷款的收益。
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机构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SPV)、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证券公司、托管人、投资者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发起机构通常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类型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受托机构作为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由取得特定目的受托机构资质的信托公司担任。证券公司则担任债券承销角色。
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可以拆分为打包发行流程和偿付流程,其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基础资产、真实出售(出表)、信用增级、合格投资者。一般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需要具备以下特征:信贷资产的现金流在未来必须按契约产生并且是稳定的;要能够预见到现金流损失的风险;汇集的资产组合应达到经济发行量。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介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创新融资模式。直接融资是借款人发行债券给投资者,从而直接获取资金的融资形式。该模式对借款人而言减少了交易环节,直接面向市场,能降低融资成本或在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下获得融资,但是对投资者而言风险较大,对于风险的评审和管理主要依赖于借款人本身。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一种融资方式,即投资人存款于银行,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此过程中,银行负责对于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后管理,并承担贷款违约的信用风险。该模式的资金募集成本低,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小,但银行集中了大量的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再将这部分贷款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不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而是由投资者承担,银行负责贷款的评审和贷后管理,通过将银行的信贷管理能力和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充分结合起来,提高了融资效率。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从国外金融市场发展实践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品,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时间不长,发展程度相对滞后,经历了2005年开始试点,2009年一度暂停试点,2012年5月重启试点,2013年8月扩大试点规模,2015年5月再次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启动]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2005年12月,国开行和建行分别发行了我国首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CLO)和住房贷款支持证券(MBS)产品。首批试点成功后国内又于2007年启动了第二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试点。2005年至2008年底,共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暂停]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重启]2012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得以重启,随后国开行、工行等机构发行了我国第三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第一次扩围]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并引导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和交易所跨市场发行。
[第二次扩围]2015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截至2015年4月末,金融机构共发行112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近4500亿元,余额近3000亿元,其中以对公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产品占90%。在新增5000亿元规模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总规模将接近万亿元。
此次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一是有利于调整信贷结构,盘活商业银行存量信贷资产,重点支持棚改、水利、中西部铁路等领域建设。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合理配置核心资本,降低商业银行资本消耗,促进实体经济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三是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变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通过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四是有利于丰富市场投资产品,满足投资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需求,加强市场机制作用,实现风险共同识别。
三、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商业银行解决资产负债错配矛盾。资产负债错配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普遍问题。贷款长期化导致贷款流动性降低,存款短期化导致存款流动性增强,资产负债错配矛盾十分突出。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有效的期限结构设计将流动性很低的信贷资产打包出售,转换成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有利于商业银行解决资产负债错配矛盾,实现可持续经营。
有利于商业银行分散和处置风险。我国间接融资的比例一直偏高,金融体系的信贷风险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除非债务人提前还款或者到期,否则只能沉淀在银行体系,流动性极低或者完全不能流动。但是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把部分贷款包括不良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去,转变成在市场上流动的资产支持证券,实现表内资产表外化,将集中在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散给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实现风险的转移和分散。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也为银行管理风险提供了新渠道,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降低某一行业的信贷风险集中度。
有利于商业银行转换经营模式。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将发生变化,商业银行将风险资产的“息差”收入转换为无风险的中间业务收入,这部分中间业务收入不仅包括出售贷款的收入和发放贷款的成本差,还包括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从高度依赖“息差”,转变为主要依靠中间业务收入和服务收入,实现商业银行收入来源多元化,提高经营水平,转换经营模式。
有利于商业银行释放更多的信贷资金,提高资本充足率。随着国际资本监管要求的不断加强,资本和流动性对银行贷款的约束越来越强,而我国的银行业整体上从事着更为消耗资本的业务,这使得补充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挑战越来越大。既要严格执行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又要维持银行业较强的信贷投放能力,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让银行的信贷资产具有流动性,使银行的贷款可转让、可变现。
四、政策建议
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顶层设计。一是尽早启动资产证券化立法工作。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多为部门规章,如有了法律层面的支持,业务开展的有效性将进一步增强。二是研究税收优惠的可行性,提升产品吸引力,促进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
拓展发行市场,扩大投资者范围。一是指导有意愿赴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发起机构积极开展业务,进一步增强产品流动性,拓展投资人类型。二是引导并鼓励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偏好资产久持,流动性需求较低的非交易型机构投资者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稳步扩大投资者范围。
强化风险控制和后续监管。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要防范信用的过度扩张,提高后续监管的有效性,强化风险控制,坚守底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一是加强中介机构管理,避免因过度竞争引发道德风险。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三是强化事后监管,并随着新产品、新结构的出现及时调整监管事项。四是避免再证券化和合成型证券化等风险较高的产品。